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?
一、《物權法》
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:
(二)耕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,但法律規(guī)定可以抵押的除外;(指《物權法》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以招標、拍賣、公開協(xié)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)
二、《擔保法》
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:
(二)耕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,但本法第三十四條,第(五)項、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(guī)定的除外;
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:
(五)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(fā)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、荒溝、荒丘、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;
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鄉(xiāng)(鎮(zhèn))、村企業(yè)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。以鄉(xiāng)(鎮(zhèn))、村企業(yè)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,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。
三、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發(fā)布的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一條 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。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(xiāng)村企業(yè)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,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。
結論:耕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,例外情況是:
1、 以招標、拍賣、公開協(xié)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;
2、 鄉(xiāng)(鎮(zhèn))、村企業(yè)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,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一并抵押。